一、基本案情 年3月24日,患者戴某龙因胸背部疼痛至x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骨质疏松症;(2)T6椎体压缩性骨折(骨髓水肿);(3)高血压病;(4)糖尿病;(5)冠心病。次日,x医院对戴某龙行T6椎体经皮椎体成形术,3月26日,戴某龙出院。 年4月18日,患者戴某龙至xx医院住院治疗并于4月26日出院,出院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2型糖尿病、胸椎压缩性骨折成形术后、肝占位××变、胆囊炎并胆囊结石、前列腺增生症。 年5月16日,患者戴某龙至x医院住院治疗,并于5月26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脊髓病2、高血压病1级(低危)3.2型糖尿病4、压力性损伤5、脊髓受压6、贲门恶性肿瘤。另查明,戴某龙于年11月出生,后于年7月25日去世。 二、患方观点 戴某龙在x医院做胸椎T6骨伤治疗,一周后发现不适,医院治疗复诊,最后在x医院发现胸椎T6医院治疗同部位有问题,导致下身瘫痪,生活受限且无法康复,后果非常严重。 三、x医院辩称 x大学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表明患者出现的截瘫非医方手术治疗所致,因此原告以由于治疗失当造成患者下肢瘫痪为由主张被告赔偿,事实不存在。 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延误贲门恶性肿瘤(贲门腺癌)晚期诊断,在一定程度上缩短患者生存期的损害后果,对这个意见被告并无异议,但认为xx医院同样也怀疑患者腰椎部门有肿瘤,但没有进一步诊断,情况与被告基本差不多。 医疗机构不应赔偿治疗原发疾病所发生的费用,被告虽延误诊断,但时间只能计算到患者到x医院就诊时止,被告对缩短患者生存期的损害后果轻微;患者患贲门腺癌时,已经81岁高龄,贲门腺癌已属于晚期,晚期贲门腺癌恶性程度高,病变进展较快,预后差且患者患有多种基础性疾病,即便是能够及时确诊,治愈的可能性极低。 因此被告建议患者存活机会为15%,较为确当,根据鉴定意见,医方的过错行为与患者生存期缩短期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为次要,则患者机会丧失的损害为5%,医方可对患者的损失承担5%的赔偿责任。 四、鉴定意见 x医院在被鉴定人戴某龙诊疗过程中存在(1)告知不充分(2)对肿瘤标志物异常的临床异议认识不足(3)对胸部CT阅片不全面,遗漏重要的影像学改变(4)未注重鉴别诊断,延误消化道恶性肿瘤晚期诊断(5)病历书写不规范的过错,原因力为次要。 五、医疗过错分析 医方的误诊在一定程度上缩短患者生存期的损害后果。同时,x大学司法鉴定所也认为根据影像学特点,临床考虑患者出现的截瘫非医方手术治疗所致医源性损伤,与贲门腺癌晚期转移至胸6椎体及同水平胸髓有关。 从年3月24日x医院胸部CT片显示患者戴某龙贲门腺癌已属于晚期,晚期贲门腺癌恶性程度高,病变进展较快,预后差。因此,医方的过错行为客观上导致了患者戴某龙的晚期贲门腺癌延误诊断。 六、法院判决 被告x医院承担20%的责任,赔偿原告.76元。 司法裁判案例。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hophm.com/zzyjg/14707.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