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的房主一般会将工程交给包工头来做,包工头会再找些散工,如果施工过程中工人受伤,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包工头还是房主?让我们来听听法官怎么说的!案情回顾年5月,被告梁某将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某村的三层高房屋交由被告李某承建。被告李某承建工程后雇请原告张某工作。年7月9日,原告张某结束当天工作下楼梯时不慎摔伤,被诊断为脑震荡、颈椎椎体压缩性骨折,张某住院治疗42天,花费医疗费两万多元,出院后继续门诊治疗。经鉴定,张某伤情为十级伤残。后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梁某、李某赔偿损失12万多元。工人在建房过程中受伤,可以要求房主和雇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吗?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房主梁某将案涉三层高的房屋交由不具备建筑资质的包工头李某进行施工,作为定作人的梁某在承揽人的选任上具有过错,所以房主梁某要对张某受伤产生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包工头李某雇请原告张某从事木工工作,未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导致原告下班时从楼梯不慎滚落,其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在明知楼梯还未设扶手,通行存在危险的情况下,未保持小心谨慎,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法院认为张某应对自身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因此,房主梁某和包工头李某各自应向原告张某赔偿20%和60%的损失,其余20%的损失由原告张某自行承担。本案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法官说法农村宅基地建房需要找有资质的公司进行施工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事建筑行业是需要有相应的资质的,没有资质承揽建筑工程或者假借他人的资质承揽工作的,合同无效。像家庭室内装修和农村、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自建低层住宅(二层以下、含两层)或者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下的,承揽人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合同不以此认定无效。也就是说一般农村自建房二层以下的,可以不要求施工人具有施工资质。但从施工安全和保障自己的权益来讲,将建筑工程交由有资质的公司进行承建,当然是更好的选择。那如果是低于两层的农村自建房交由个人承建,施工过程中承揽人雇请的工人发生事故,房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像这种情况,我们一般认为房主在选择承揽人方面是没有选任过错的,所以一般情况下承揽人自己受伤或者其雇请的员工受伤的话,房主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如果承揽人或者承揽人雇请的人是因为使用房主提供有安全隐患或者瑕疵的施工工具才受伤的话,房主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承揽人或者其雇请的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被其他人伤害呢,房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这个不需要房主承担责任,因为在这个伤害事故中,房主是没有任何过错的。综上所述,房主需要承担责任是基于其自身有过错,比如选择承建人方面有过错,工作指示有过错,提供的工具有瑕疵等。如果他本身没有过错,就不需要承担责任。接下来,是市民问题回复环节,大家一起来看看吧!市民提问陆女士与邓生于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在年时陆女士发现邓生在外有一个关系很好的女友,也曾在邓生衣袋里发现买了一对钻石戒指的单据,但陆女士一直没有收过邓生的戒指。之后陆女士与邓生吵了一架,邓生就一直没有回家,也没有和陆女士联系,直至三年后过新年在家婆的家里见到邓生,没有打招呼,匆匆一面后又失联了。但陆女士知道邓生偶尔会回家婆的家见一下儿子,也会给一些生活费给家婆养儿子,但无奈就是不与陆女士见面交流,一直到现在没有离婚也没有任何交流。只是偶尔听到其他人提到邓生和一个女人住在一起,已经买车买楼,但陆女士一直得不到证实,也找不到确实的证据。鉴于这样的情况,陆女士可以起诉邓生重婚罪吗?现在儿子已经超过18岁,如果陆女士提出离婚,可以要求赔偿吗?邓生和那个女人住在一起的房屋和汽车,如果不是邓生名下的,陆女士是否具有享有权?法官回复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如果陆女士有证据证明邓先生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领取结婚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按照陆女士所陈述的情况,按照其现掌握的证据材料,还不足以证明邓先生构成重婚罪。依照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婚姻的一方有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或实施家庭暴力的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另一方作为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赔偿。但按照陆女士的情况,其证据不足以证明邓先生有上述行为,所以其请求赔偿会面临证据不足的问题。如果房屋或者汽车并不是登记在邓先生,那就需要查清楚房屋或者汽车登记所有者是谁?如果是登记在陆女士主张的与邓先生共同生活的另一女性的名下,就需要继续证实购买房屋或者汽车的资金来源。如果可以证明资金来源于邓先生,那陆女士可以就邓先生出资的部分主张权利。由于陆女士的问题比较宽泛,疑点虽多但证据不充分,可以向当地妇联进一步寻求咨询和帮助。来源|高明法院END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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